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度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局令第79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局令第80号),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含7起与地理标志相关案例,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案例涵盖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中欧互认互保第一批清单产品“慕尼黑啤酒”等相关案例;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涉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例。
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保护,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知识产权主体同保护、快保护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案例1、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南山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南山荔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辖行政区域。第7104300号“
”商标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果场在第31类“荔枝”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023年4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南山监管局对微信公众号“南山荔枝”的注册运营主体深圳市某荔枝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4月23日,南山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直接突出宣传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以及“深圳南山荔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并销售产自产地内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南山荔枝》地方标准的荔枝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754元,违法所得2754元。
2023年7月3日,南山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4元、罚款826.2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中,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介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行为较为隐秘,影响面较广、调查难度较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先行发布全国首张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该案依据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进行查处,根据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来判定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使用是否合法,为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提供了良好范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谢群)
案例2、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慕尼黑啤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慕尼黑酿酒厂协会。
2023年10月18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慕尼黑啤酒”有关违法线索,对珠海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名称为慕尼黑黑啤酒、慕尼黑精酿原浆啤酒等7种啤酒288瓶,并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2448元,违法所得共192.87元。
2023年12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涉案啤酒223瓶(罐)、没收违法所得192.87元、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为有效履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对清单产品的保护力度,及时转办相关案件线索,加强专业指导,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地市开展执法检查。“慕尼黑啤酒”是中欧协定第一批保护清单产品,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在中国市场广受消费者欢迎。该案当事人销售的“慕尼黑啤酒”并非产自德国慕尼黑地区,易造成混淆误认,侵害了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准确适用《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进行查处,为中欧互认互保清单产品提供高水平保护提供了良好范例,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笑冰)
案例3、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481931号“”商标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在第29类“带鱼片、带鱼(非活的)”商品上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
2023年6月8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舟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委托安徽某包装厂制作印有“
”证明商标的包装袋20500个,使用该包装袋生产“舟山带鱼段”产品成品1440袋,货值金额共计15607.4元。
2023年9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20243个、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取证,对涉嫌侵权商品先行登记保存,为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查处奠定坚实基础,有效维护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案件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法侵权行为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保护部门,闭环处置,展现了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中国计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冀瑜)
案例4、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景德镇”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景德镇瓷器”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现辖行政区域。第1299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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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第21类“瓷制工艺美术品、瓷制茶具、瓷制酒具、日用瓷器、瓷器、瓷器装饰品、瓷制艺术品、咖啡具”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2023年4月12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省督办专项行动中对珠山区某陶瓷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福建省德化县某厂家成套购入底款加注“景德镇”“景德镇制”“景德镇彩”的陶瓷产品960件,销售213件,货值金额共计4.24万元,违法所得1022元。
2023年6月2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陶瓷产品747件、没收违法所得1022元、罚款16.9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中,当事人在陶瓷底款突出使用了“景德镇”文字起到标识产品来源作用,具有商标性使用效果,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产品原产于景德镇地区,认为该商品符合“景德镇制”瓷器所具有特定品质而进行购买,严重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江西省专门出台地方性法规《“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以产地外产品冒充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对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名称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维护景德镇瓷器的良好声誉,促进陶瓷产业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景德镇陶瓷大学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 张俊发)
案例5、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宜宾芽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宜宾芽菜系列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产地标记保护)。第10891979号“
”商标为宜宾市食品工业协会在第29类“芽菜(腌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3月20日。
2023年5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联合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凌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成都周边及绵阳等地收购大头菜、腌制过的青菜叶子、榨菜皮等作为原材料生产芽菜产品,并在产地范围外的眉山市进行生产,在其外包装上使用“宜宾芽菜”相关字样,共销售产品128304件,违法经营额共计370.6892万元。
2023年9月15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085件、包装纸箱18607个、塑料包装袋361780个,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当事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外的原材料,并在产地范围外生产相关产品,其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使用既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地误认,也会因与注册商标近似而构成商标侵权。为完善“宜宾芽菜”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宜宾市制定《地理标志产品 宜宾芽菜质量要求》《地理标志产品 宜宾芽菜生产技术规范》等多项地方标准,对“宜宾芽菜”产品保护范围、加工技术等方面作出标准化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从严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地理标志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严监管、强保护、高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张利国)
案例6、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2023年6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广州某陈皮有限公司(当事人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一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展示了与“
”近似的标识,共销售陈皮商品58份,销售金额共计8584元。2023年7月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案件移送函,对江门市某陈皮有限公司(当事人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二从广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陈皮(代用茶)24罐,自行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张贴带有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网络平台销售上述产品1罐,违法所得118元。
2023年9月20日、9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分别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当事人一违法所得8584元、罚款2146元,没收当事人二涉案产品23罐、没收违法所得118元、罚款2145.6元的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执法依据清晰明确,直接适用地方专门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实现了以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行为处罚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突破,既增强了执法的力度与效果,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又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性作用。同时该案发生在互联网领域,行政保护部门通过“线上追溯”与“线下打击”结合从源头上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体现了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持续加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文澜资深教授 吴汉东)
案例7、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龙华分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3年8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龙华分局根据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交函,对存放有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产品的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委托招远市某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生产龙口粉丝产品,在其产品外包装正面印有包含生产商社会信用代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截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34元。
2023年10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龙华分局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认定当事人不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经公告或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没收涉案商品203包、没收违法所得134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根据外地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第一时间查实当事人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及时阻止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流入市场。该案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展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高水准,对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祖国)
案件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