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此,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走上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库尔勒香梨誉满天下,作为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产业也是巴州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但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香梨标准体系执行不统一、品牌建设与保护不规范等问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进库尔勒香梨产业提质增效,促进香梨标准化生产、市场化营销、产销一体化发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了地方立法工作计划。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种植管理、质量监督、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在种植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从事库尔勒香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库尔勒香梨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及时、真实、准确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鼓励其他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在质量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库尔勒香梨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库尔勒香梨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在品牌建设与保护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或者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种植、生产的库尔勒香梨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注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产业扶持与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巴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库尔勒香梨产业与特色旅游、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库尔勒香梨产业综合效益。
同时,条例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倡库尔勒香梨种植者投保种植保险;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库尔勒香梨整形修剪、有害生物防控、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投入品配送、冷链、营销等全产业链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库尔勒香梨产区是指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库尔勒市、尉犁县、轮台县和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29团、30团、31团、33团、34团。